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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国内期货是有人为操作的,美原油期货这类就没有,因为是全球市场
不会。
期货如果交易单靠单个大户很难操纵,而且操纵期货价格是违法的,期货因为对应现货,当价格偏向离谱价格的时候,会有另外的资金来反向操作,最后价格会回到理性状态。
总体价格是一个资金博弈结果,是理性和非理性的结合,但是一般都会按照现货基本面情况走,短期会受到资金,突发事件,情绪影响,波动也不小,投资者最好需要有一定知识后操作。
可以。只要投资者控制的交易资金足够多,就能人为控制某些期货品种的交易,从而影响整个期货市场的运行。期货是现在进行买卖,在将来进行交收或交割的标的物,这个标的物可以是某种商品例如黄金、原油、农产品,也可以是金融工具,还可以是金融指标。
小心!你手机里的期货交易app可能是假的!
2022-04-14 11:14
想进行投资
所以选择期货交易平台app
可是应用市场里的app
都是值得信赖的吗?
案情简介
何某与陈某两人共同经营公司亏损。为挽回损失,二人商议以公司的名义设立虚拟期货交易平台吸引客户入金交易,从中牟利。何某联系李某(另案处理)搭建虚假的期货交易平台。
2020年7月底,经过反复测试,“七七外讯”虚假期货交易平台在苹果手机应用市场上架。这个APP通过通道连接美国纽交所期货交易数据并同步更新,以此来博取客户的信任,公司业务员通过电话、微信推广等方式吸引客户注册入金,提供25倍至100倍的交易杠杆,以原油、白银、黄金等期货产品与客户进行对赌交易,并收取千分之二的建仓手续费、千分之一的持仓过夜费,在亏损达到本金80%后强行平仓,实行无负债结算制度。
截至2021年3月1日,“七七外讯”期货交易平台共收取50余名客户充值入金合计人民币320万余元,众多投资人出现亏损。何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2万余元,陈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5万元,李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1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江苏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人何某、陈某均构成非法经营罪,并均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何某有立功表现。结合违法所得退缴情况,依法对被告单位江苏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人何某、陈某予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何某、陈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法院判决:被告单位江苏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被告人何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法院受理的多起案件中,均出现行为人虚构期货交易平台并以APP形式在手机应用商店上架的情形。这些APP设有真实的通道与国外期货市场对接,故受害人通过这些APP看到的市场交易行情均为真实,但通过该APP进行的买卖均为虚拟交易,“平台商”通过高额的手续费、提高保证金比例、迟延出金等方式,导致客户“亏损”比例极高,而这些所谓的“亏损”均成为“平台商”的非法获利。
本案中的何某、陈某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未设置不平等交易规则,非法所得均来源于与投资者的对赌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有盈有亏的行为,在一定的市场规则下营运,并承担相应的市场风险,但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扰乱了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故以非法经营罪追究责任。
实践中,还有一些案件中的行为人,不但虚构期货交易平台,还有操控盘面、设置不平等交易规则等行为,如通过软件的“人工报价”等功能调整后台数据,人为控制涨跌,使受害人误以为自己“投资亏损”,发布反向行情建议等,即为了占有被害人钱财,以构建虚假期货交易平台的方式,诱使被害人参与投资,在期货交易过程中使用操控数据等手段欺骗被害人,使被害人误以为投资亏损而自愿交付钱财,最终获得钱财。行为人往往将虚假的期货交易APP作为诈骗的手段或工具,导致众多受害人误以为自己投资亏损而受骗,损失巨大。
期货哪个品种都是没有人操控的。
期货是一种投资品种,一个投资的合法渠道。它的合约品种的设立交易都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整个交易过程受到严格的监管,价格有异常波动的,监管部门就会采取措施,保障交易的公平公正。所以,期货那个品种都没有人操控的。
金融期货交易有一定的交易规则,这些规则是期货交易正常进行的制度保证,也是期货市场运行机制的外在体现。
1.集中交易制度。金融期货在期货交易所或证券交易所进行集中交易。期货交易所是专门进行期货合约买卖的场所,是期货市场的核心。期货交易所为期货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和必要的交易设施,制定标准化的期货合约,为期货交易制定规章制度和交易规则,监督交易过程,控制市场风险,保证各项制度和规则的实施,提供期货交易的信息,承担着组织、监督期货交易的重要职能。
期货交易所一般实行会员制度(但近来出现了公司化倾向),只有交易所的会员才能直接进场进行交易,而非会员交易者只能委托属于交易所会员的期货经纪商参与交易。期货经纪商通常是期货经纪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并收取一定手续费的中介机构。期货交易的撮合成交方式分为做市商方式和竞价方式两种。做市商方式又称报价驱动方式,是指交易的买卖价格由做市商报出,交易者在接受做市商的报价后,即可与做市商进行买卖,完成交易,而交易者之间的委托不直接匹配撮合。竞价方式又称指令驱动方式,是指交易者的委托通过经纪公司进入撮合系统后,按照一定的规则(如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直接匹配撮合,完成交易。无论采取哪种方式,期货交易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保证期货交易正常、有序地进行。
2.标准化的期货合约和对冲机制。期货合约是由交易所设计、经主管机构批准后向市场公布的标准化合约。期货合约对基础金融工具的品种、交易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每日限价、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交割日、交割地点、交割方式等都作了统一规定,除某些合约品种赋予卖方一定的交割选择权外,惟一的变量是基础金融工具的交易价格。交易价格是在期货交易所以公开竞价的方式产生的。
期货合约设计成标准化的合约是为了便于交易双方在合约到期前分别做一笔相反的交易进行对冲,从而避免实物交收。标准化的合约和对冲机制使期货交易对套期保值者和投机者产生强大的吸引力,他们利用期货交易达到为自己的现货商品保值或从中获利的目的。实际上绝大多数的期货合约并不进行实物交割,通常在到期日之前即已平仓。
3.保证金及其杠杆作用。为了控制期货交易的风险和提高效率,期货交易所的会员经纪公司必须向交易所或结算所缴纳结算保证金,而期货交易双方在成交后都要通过经纪人向交易所或结算所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设立保证金的主要目的是当交易者出现亏损时能及时制止,防止出现不能偿付的现象。期货交易的保证金是买卖双方履行其在期货合约中应承担义务的财力担保,起履约保证作用。保证金制度使每一笔期货交易都有与其所面临的风险相适应的资金作财力保证,并能及时处理交易中发生的盈亏。这一制度为期货合约的履行提供了安全可靠的保障。
由于在期货交易中买卖双方都有可能在最后结算时发生亏损,所以双方都要缴纳保证金。双方成交时缴纳的保证金叫初始保证金,以后每天都要以结算所公布的结算价格与成交价格加以对照,调整保证金账户余额。因市场行情的变化,交易者的保证金账户会产生浮动盈亏,因而保证金账户中实际可用于弥补亏损和提供担保的资金就会随时发生变动。保证金账户必须保持一个最低的水平,称为维持保证金,该水平由交易所规定。当交易者连续亏损,保证金余额不足以维持最低水平时,结算所会通过经纪人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要求交易者在规定时间内追缴保证金达至初始保证金水平。交易者如果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期货交易所有权将交易者的期货合约乎仓了结,所导致的亏损由交易者负责。
保证金的水平由交易所或结算所制定,一般初始保证金的比率为期货合约价值的5%~l0%,但也有低至1%,或高达18%的情况。由于期货交易的保证金比率很低,因此有高度的杠杆作用,这也是期货市场具有吸引力的重要原因。这一杠杆作用使套期保值者能用少量的资金为价值量很大的现货资产找到回避价格风险的手段,也为投机者提供了用少量资金获取盈利的机会。
4.结算所和无负债结算制度。结算所是期货交易的专门清算机构,通常附属于交易所,但又以独立的公司形式组建。结算所通常也采取会员制。所有的期货交易都必须通过结算会员由结算机构进行,而不是由交易双方直接交收清算。结算所的职责是确定并公布每日结算价及最后结算价,负责收取和管理保证金,负责对成交的期货合约进行逐日清算,对结算所会员的保证金账户进行调整平衡,监督管理到期合约的实物交收以及公布交易数据等有关信息。
结算所实行无负债的每日结算制度,又称逐日盯市制度,就是以每种期货合约在交易日收盘前最后l分钟或几分钟的平均成交价作为当日结算价,与每笔交易成交时的价格作对照,计算每个结算所会员账户的浮动盈亏,进行随市清算。由于逐日盯市制度以1个交易日为最长的结算周期,对所有账户的交易头寸按不同到期日分别计算,并要求所有的交易盈亏都能及时结算,从而能及时调整保证金账户,控制市场风险。
期货合约成交后,买卖双方都无须了解自己的交易对手是谁,因为所有的交易都记载在结算所的账户上,结算所成为所有交易者的对手,充当了所有买方的卖方,又是所有卖方的买方;当合约对冲或到期平仓时,结算所又负责一切盈亏清算。这样一种结算制度为期货交易提供了一种简便高效的对冲机制和结算手续,从而提高了期货交易的效率和安全性。
由于结算所成了所有交易者的对手,也就成了所有成交合约的履约担保者,并承担了所有的信用风险,这样就可以省去成交双方对交易对手的财力、资信情况的审查,也不必担心对方是否会按时履约。这种结算制度使期货市场不存在潜在的信用风险,提高了期货市场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5.限仓制度。限仓制度是交易所为了防止市场风险过度集中和防范操纵市场的行为,而对交易者持仓数量加以限制的制度。根据不同的目的,限仓可以采取根据保证金数量规定持仓限额、对会员的持仓量限制和对客户的持仓量限制等几种形式。通常,限仓制度还实行近期月份严于远期月份、对套期保值者与投机者区别对待、对机构与散户区别对待、总量限仓与比例限仓相结合、相反方向头寸不可抵消等原则。
6.大户报告制度。大户报告制度是交易所建立限仓制度后,当会员或客户的持仓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量时,必须向交易所申报有关开户、交易、资金来源、交易动机等情况,以便交易所审查大户是否有过度投机和操纵市场行为,并判断大户的交易风险状况的风险控制制度。通常,交易所规定的大户报告限额小于限仓限额,所以大户报告制度是限仓制度的一道屏障。以防止大户操纵市场的违规行为。对于有操纵市场嫌疑的会员或客户,交易所有权随时限制其建立新的头寸或要求其平仓。如果会员或客户不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平仓,交易所有权对其强行平仓。
限仓制度和大户报告制度是降低市场风险,防止人为操纵,提供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环境的有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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